⒈ 舊時將犯人上枷標明罪狀示眾。
⒈ 舊時將犯人上枷標明罪狀示眾。
引明 黃瑜 《雙槐歲鈔·石主事捄師》:“李祭酒 時勉 忤權璫 王振,枷號於監(jiān)前。”
《清史稿·仁宗紀》:“刑部疏,審明 王樹勛 即僧 明心,矇混捐保職官。得旨:枷號兩個月,遣戍 黑龍江?!?br />郭希仁 《從戎紀略》:“云山 因 茍 軍之搶掠 乾州,深惡之,到 乾 時拿獲五標一營后哨兵士八名,及哨官 胡玉林 一名,枷號轅首?!?/span>
⒈ 帶枷示眾。
引元·石君寶《秋胡戲妻·第四折》:「著重責四十板,枷號三個月。」
《金瓶梅·第一七回》:「圣旨下來,拿送南牢問罪。門下親族用事人等,都問擬枷號充軍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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