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時給事中,宋時給事中及中書舍人認為制敕有違失,得駁正而將章奏封還,稱“繳還”。
⒉ 交還。
⒈ 唐 時給事中, 宋 時給事中及中書舍人認為制敕有違失,得駁正而將章奏封還,稱“繳還”。
引《續(xù)資治通鑒·宋仁宗慶歷元年》:“唐 制,惟給事中得封還詔書;中書舍人繳還詞頭,蓋自 弼 始也。”
⒉ 交還。 《東周列國志》第八七回:“三日之后,先生遽向 孫賓 索其原書。
引賓 出諸袖中,繳還先生。”
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現(xiàn)狀》第一〇八回:“上面便説這邊揑報災情,擅動公款,勒令繳還。”
⒈ 交還。
引《三國演義·第二回》:「據(jù)汝害民,本當殺卻;今姑饒汝命。吾繳還印綬,從此去矣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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