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撫慰安置。
⒈ 撫慰安置。
引《資治通鑒·后周太祖廣順二年》:“契丹、瀛、莫、幽州 大水,流民入塞散居 河北 者數(shù)十萬(wàn)口, 契丹 州縣亦不之禁。詔所在賑給存處之。”
清 王士禛 《池北偶談·談藝二·杜秋詩(shī)解》:“漳王 傅母 杜仲陽(yáng),坐 宋申錫 事,放歸 金陵,詔 德裕 存處之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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