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過去被處決的犯人須向官府或劊子手納金,稱“墊刀”。
⒈ 過去被處決的犯人須向官府或劊子手納金,稱“墊刀”。
引清 魏源 《圣武記》卷七:“土民有罪被殺,其親族尚出墊刀數(shù)十金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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