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法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關于租借廣州灣(今湛江市)的條約。1899年簽訂。主要內(nèi)容為:廣州灣租借給法國,租期九十九年;租界內(nèi)由法國管理并駐扎法軍;準許法國修筑自廣州灣赤坎至安鋪的鐵路。本條約于1945年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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