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代對酤戶及酤肆征收的酒稅。
⒈ 唐 代對酤戶及酤肆征收的酒稅。
引唐 元稹 《中書省議賦稅及鑄錢等狀》:“今請?zhí)煜轮莞毒棋X,一切據(jù)貫配入兩稅,仍取兩貫以上戶均配,兩貫以下戶不在配限。”
唐 李德裕 《奏銀妝具狀》:“貞元 中, 李錡 任觀察使日,職兼鹽鐵,百姓除實(shí)出榷酒錢外,更置官酤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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